信息來源:wind、上海證券報
財政部網站6月4日公布的《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通知》)提出,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自然資源部(本級)按照規定負責征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同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
這其中,土地出讓收入劃歸稅務征收引發市場熱議。
對此,多位業內專家在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土地出讓收入劃轉只是改變征收流程,有助于規范土地收支管理。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是現代稅費管理的舉措,對于提高征管效率,統籌財政資源起到積極作用。
土地出讓收入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利補充
中國的財政是“四本賬”,按收入規模排列: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其中,一般公共預算主要是靠稅收貢獻,比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而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組成。
財政部數據顯示,2020年地方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為84142億元,同比增長15.9%。今年前4個月,地方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21383億元,同比增長35%。可以說,土地出讓收入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利補充。
根據《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云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征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暫未開展征管劃轉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劃轉準備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
粵開證券研究院副院長、首席宏觀分析師羅志恒分析稱,此次調整的是征收機構,而非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權,只是從自然資源部征收土地出讓收入轉由稅務部門,與之前社保改由稅務是一個邏輯,并沒有實質性觸動地方利益。
《通知》明確,除本通知規定外,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此外,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給稅務部門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和材料交接工作。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已繳入財政非稅專戶,但尚未劃繳國庫的有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規定繳入國庫。
“一方面,征收部門劃轉有利于強化土地出讓金征管,保證做到應收盡收。另一方面,征收范圍、標準、時限等和原有政策一致,不存在增加用地企業和社會負擔問題。”中國財政預算績效專委會副主任委員張依群對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
進一步明確規范管理非稅收入
2018年2月,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該《方案》作出由稅務部門“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的部署。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同年印發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范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
在張依群看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部門劃轉,主要就是基于2018年國家黨政機構改革明確的政府收入統一由稅務部門征收的規定部署,強化稅費征收的嚴肅性、統一性和規范性,避免部門管理過程中的隨意性問題,切實保證出臺政策的有效和公平。“因此,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部門劃轉不宜過度解讀。”
“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是現代稅費管理的舉措,第三次稅收征管變革之后將打造統一稅費服務平臺,協同管理,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統籌財政資源。”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在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非稅收入劃轉征收正在逐步推進。2018年底出臺的《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以及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自2020年11月1日起,北京、上海等多地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今年以來,已經有包括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等近20項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